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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国有资产评估范围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其它资产。
(二)拥有无形资产的国有企业,进行无形资产评估时,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1、申请立项;
2、资产清查;
3、评定估算;
4、验证确认;
(三)申请立项时,需经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向同级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立项申请书,附资产目录和有关会计报表等资料。
申请单位在收到准予资产评估立项通知书后,可以委托资产评估机构评估无形资产。资产评估机构应对委托单位的资产、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清查。在此基础上,进行评定和估算,并向委托单位提出资产评估结果报告书。
委托单位收到资产评估机构的资产评估结果报告书后,应报其主管部门审查,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同级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确认资产评估结果。经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授权或委托,占有无形资产单位的主管部门可以确认资产评估结果.确认部门在收到评估结果报告书之日起四十五日内予以确认,并下达确认通知书。占有单位对确认通知书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核。上级主管部门在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裁定,并下达裁定通知书。
(四)当无形资产拥有单位为非国有单位(或个人)时,委托评估其无形资产时无须遵守上述程序。
无形资产(专利、商标、专有技术、商誉、经营秘密等)拥有单位或个人,只要提供必要资料,如所有(或发明人)人身份证明,技术持有单位的证明,有关申请文件及相应证明书、开发成本、收益预测等资料,并与无形资产评估机构签订委托评估合同,评估工作便可进行。